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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滿 15 歲而於政府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 單位接受訓練,其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得比照該法第 8 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未滿 15 歲而於政府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其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得比照該法第 8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要旨

未滿 15 歲而於政府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其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得比照該法第 8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主旨

有關未滿 15 歲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規定略以,年滿 15 歲以上,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應以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前開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15 歲勞工亦適用之。次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年滿 15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考量旨揭人員於災保法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前,業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含職業災害保險);災保法施行後,為延續提供旨揭人員(含新進接受訓練者)訓練期間之作業安全保障,爰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單位,得比照災保法第 8 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2 科)、勞動部勞動保險司(3 科)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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