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幼兒園性質歸屬公益事業,其僱用員工 5 人以上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規定辦理,以保障幼兒園員工之勞工保險權益
要旨
幼兒園性質歸屬公益事業,其僱用員工 5 人以上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辦理,以保障幼兒園員工之勞工保險權益
要旨
幼兒園性質歸屬公益事業,其僱用員工 5 人以上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辦理,以保障幼兒園員工之勞工保險權益
主旨
有關私立幼兒園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一案,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益事業之員工,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另同條例第 8 條第 1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及受僱於僱用未滿 5 人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二、本案教育部前於 102 年 5 月 9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35253 號函本會略以,考量改制前幼托園所公益事業比率占多數,改制後之幼兒園仍應屬公益事業。按幼兒為國家未來重要的人才資產,幼兒園係為照顧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其為增進公共利益而設。為保障幼兒園員工之勞工保險權益,且幼托整合後,原托兒所已占幼兒園大多數,是以,幼兒園性質可歸屬公益事業,其僱用員工 5 人以上者,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辦理。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教育部、本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