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並欲就讀建教合作班,如未經相關單位依法核准從 事工作,或依法規尚不符合在臺工作之規定者,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並欲就讀建教合作班,如未經相關單位依法核准從事工作,或依法規尚不符合在臺工作之規定者,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並欲就讀建教合作班,如未經相關單位依法核准從事工作,或依法規尚不符合在臺工作之規定者,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主旨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並欲就讀建教合作班,得否參加勞工保險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4 月 25 日保承新字第 10210144910 號函。
二、依 102 年 1 月 2 日公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1 條規定略以,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受僱勞工由其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條例第 6 條第 3 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係指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或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
三、爰大陸地區來臺探親之人員,如未經相關單位依法核准從事工作,或依法規尚不符合在臺工作之規定者,核與上開參加勞工保險規定不符,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四、至關於渠等人員得否申請就讀建教合作班一節,非屬本會權責,宜由相關教育權責機關卓處。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教育部、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