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一、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二、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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