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凡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根據該法條,當一個人同時具備符合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的資格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險參加。這個規定是為了避免重複參加社會保險,以及確保個人符合的保障權益不被濫用。 根據法條規定,如果一個人同時擁有資格加入勞工保險和公教人員保險,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險參加。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複參加社會保險制度,以及確保個人符合的保障權益不被濫用。 參考資料: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及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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