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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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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凡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根據該法條,當一個人同時具備符合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的資格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險參加。這個規定是為了避免重複參加社會保險,以及確保個人符合的保障權益不被濫用。 根據法條規定,如果一個人同時擁有資格加入勞工保險和公教人員保險,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險參加。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複參加社會保險制度,以及確保個人符合的保障權益不被濫用。 參考資料: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及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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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