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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2.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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