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項給付申請書、收據、診斷書及證明書,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應依式填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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