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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出生證明書,除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者,方為有效。
  2. 出生證明書由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人員出具者,效力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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