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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協議證明書者。
  2. 前項規定,於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一次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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