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四條規定請領給付之受益人為未成年者,其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未成年受益人請領給付時,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需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這條規定保障未成年受益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合法地領取應得的給付。並且,這條規定也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保障的未成年人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