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遺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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