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在學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五、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六、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從參考資料中可以得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85條規定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應備的書件,包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死亡證明書或相關法律文件、全戶戶籍謄本、在學者的相關證明文件、無謀生能力者的身心障礙或監護證明文件,以及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時的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文件都是提出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必須具備的。 至於相關範例,可以舉例說明:根據上述條文,如果受益人為在學者,則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需在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符合條件者才能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的遺屬年金給付。 另外,如果受益人為無謀生能力者,則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無謀生能力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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