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2 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是用來界定被保險人在執行職務時,遇到天然災害所造成的傷害是否可以列為職業傷害的準則。根據上述內容,根據台灣司法院的相關案例,如果被保險人從事的業務遭受天然災害的危險性較高,則即使是間接導致的意外傷害仍不限定在職業傷害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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