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或設備,因設施或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3條,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或設備,因設施或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這表示如果被保險人在執行職務時,受雇主所提供的附設設施或設備之缺陷所影響而發生事故导致受傷,将被视为职业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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