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9條,根據上述資料,勞工之職業病的認定需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且職業病之認定,除重在職務與疾病間之關聯性外,尚須兼顧該二者間是否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以為斷。此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就勞工所受之職業病,是否與其執行勞務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民事法院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或行政訴訟判決認定事實之影響,自仍得依調查證據、本於辯論的結果,以自由心證而為認定。這表示勞工職業病的認定是需要相當因果關係的,並且獨立法院有權根據調查證據來進行審判。 Example: 例如,若一位勞工因長期暴露在特定的有害物質環境下而導致某種特定的疾病,並可提供相關的醫學證據與職業病因果關係的證據,則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9條,可被視為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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