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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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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或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時,可以被認定為職業病。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舉例:某位被保險人因長期從事彎腰負重工作而罹患椎間盤突出疾病,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因此可以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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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