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或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時,可以被認定為職業病。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舉例:某位被保險人因長期從事彎腰負重工作而罹患椎間盤突出疾病,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因此可以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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