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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職業傷病之認定,保險人應於審查程序中,就下列事項判斷: 一、職業傷害: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事故與執行職務之關連、傷害與事故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職業病:罹患疾病前之職業危害暴露、罹患疾病之證據、疾病與職業暴露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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