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職業傷病之認定,保險人應於審查程序中,就下列事項判斷: 一、職業傷害: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事故與執行職務之關連、傷害與事故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職業病:罹患疾病前之職業危害暴露、罹患疾病之證據、疾病與職業暴露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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