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二、在雇主之指揮監督或勞務管理上之必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事故: (一)從工作場所往返飯廳或集合地之途中。 (二)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及其他相關例行事務時,從工作場所往返事務所之途中。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5 條,被保險人在作業前後,若因作業的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的事故,或在雇主的指揮監督或勞務管理上的必要下,從工作場所往返飯廳或集合地的途中,或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及其他相關例行事務時,從工作場所往返事務所的途中,若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都應視為職業傷害。這些規定可以在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中找到對應的立法目的,該條對被保險人受傷害的範圍、給付義務人和職業災害的定義均有明確規定。並且,勞工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與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不同,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職業災害時,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定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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