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二、在雇主之指揮監督或勞務管理上之必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事故: (一)從工作場所往返飯廳或集合地之途中。 (二)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及其他相關例行事務時,從工作場所往返事務所之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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