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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 二、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准利用工作場所設施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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