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 二、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工作場所設施或設備。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6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若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則視為職業傷害的情形包括: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二、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工作場所設施或設備。 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的相關案例,例如,在等候工作開始時因工作場所設施缺陷發生事故而受傷的案例,可依規定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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