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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因雇主臨時指派出勤,於直接前往勞動場所之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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