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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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