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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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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 2.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的釋義中可以看出,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是經雇主指派參加相應活動,期間在合理途徑發生事故導致受傷,則視為職業傷害。而根據參考資料的實際案例,被保險人在執行公務期間發生事故的情況,是可以被視為職業災害的。这说明法律並非僅僅在勞動場所内才保護勞工的權益,而是在執行職務期間出現意外也依法應當獲得補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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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0 條規定:「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