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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 條
- 1.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三、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2.前項人員參加本保險後,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 3.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 4.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得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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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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