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三、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前項人員參加本保險後,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 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得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