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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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現今社會之經濟情勢,從事非典型勞動之人口逐漸增加,自然人雇主常有臨時且短暫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情形,考量是類人員亦有工作安全保障需求,故為提供其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之基本生活保障,爰於第一項定明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如工地工頭僱工等),得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本保險。另基於目前勞動型態日趨多元,爰為提供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報酬之人員加保管道,於同項定明是類人員得自行辦理參加本保險。 二、為保障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人員(諸如童星等)之工作安全保障,爰於第二項定明得由受領勞務者為其辦理參加本保險。 三、第三項就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手續、保險費率及保險費繳納方式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另為便於雇主及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所定參加手續及保險費繳納等,擬規劃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機臺等方式辦理。
- 第六條至第九條條文
- 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45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一、為因應現今社會之經濟情勢,從事非典型勞動之人口逐漸增加,自然人雇主常有臨時且短暫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情形,考量是類人員亦有工作安全保障需求,故為提供其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之基本生活保障,爰於第一項定明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如工地工頭僱工等),得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本保險。另基於目前勞動型態日趨多元,爰為提供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報酬之人員加保管道,於同項定明是類人員得自行辦理參加本保險。 二、為保障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人員(諸如童星等)之工作安全保障,爰於第二項定明得由受領勞務者為其辦理參加本保險。 三、第三項就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手續、保險費率及保險費繳納方式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另為便於雇主及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所定參加手續及保險費繳納等,擬規劃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機臺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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