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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0 條
- 1.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 2.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 3.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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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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