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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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十五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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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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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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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 15 歲而於政府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 單位接受訓練,其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得比照該法第 8 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有關受僱於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駕駛人,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 加職業工會之職業汽車駕駛人,與靠行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及其所僱用員工 ,得如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說明
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立法理由為保障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於參訓期間之工作安全,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定明是類人員應強制參加本保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00423 制定)
為保障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於參訓期間之工作安全,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定明是類人員應強制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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