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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五節 保險基金及經費

§ 59–613

59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 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第一百零一條罰鍰收入。
60
  1. 本保險基金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投資國內債務證券。 二、存放國內之金融機構及投資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准有利於本保險基金收益之投資。
  2.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年將本保險基金之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按年送保險人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61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