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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0 條

  1. 1.本保險基金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投資國內債務證券。 二、存放國內之金融機構及投資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准有利於本保險基金收益之投資。
  2. 2.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年將本保險基金之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按年送保險人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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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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