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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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立法理由為使本保險基金之財務收支健全,並避免不當運用,爰定明本保險基金之用途及限制。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0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2 條條文
(1100423 制定)
為使本保險基金之財務收支健全,並避免不當運用,爰定明本保險基金之用途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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