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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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