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六款 失蹤給付
§ 55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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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55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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