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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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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2. 2.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3. 3.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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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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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立法理由一、考量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無法確知其是否死亡或死亡日期,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請領失蹤給付之條件、基準及期限。   二、第三項定明遺屬於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後而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接續請領死亡給付之始點。

(1100423 制定)

一、考量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無法確知其是否死亡或死亡日期,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請領失蹤給付之條件、基準及期限。   二、第三項定明遺屬於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後而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接續請領死亡給付之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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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5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