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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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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2. 2.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3. 3.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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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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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申請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為之。   二、第二項就符合請領年金規定者,其年金之發給方式、始期及終期為規範。   三、為保障已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之受益人,未於符合之當月提出申請之權益,爰於第三項本文定明保險人應追溯補給及補給之年限,並於但書規定其他受益人已請領之部分,不在補給之範圍。

  • 受益人名詞
  • 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本條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申請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為之。   二、第二項就符合請領年金規定者,其年金之發給方式、始期及終期為規範。   三、為保障已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之受益人,未於符合之當月提出申請之權益,爰於第三項本文定明保險人應追溯補給及補給之年限,並於但書規定其他受益人已請領之部分,不在補給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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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6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前項被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