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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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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2. 2.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3. 3.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繼承人檢附載有申請人死亡日期及繼承人之證明文件請領之;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4. 4.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溢領人,自得發給之年金給付扣減之,無給付金額或給付金額不足扣減時,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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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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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繼承人檢附載有申請人死亡日期及繼承人之證明文件請領之;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溢領人,自得發給之年金給付扣減之,無給付金額或給付金額不足扣減時,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還。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年金給付發給之正確性,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二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保險人於查證期間得予停發,於查證符實時,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續依規定發給。   二、為避免誤發給付,年金給付有不應發給情形時,領取年金之本人或繼承人應通知保險人,爰於第二項定明於一定期間內通知保險人、應檢附之文件及該給付停止發給之時點。   三、第三項定明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時,應發給而尚未發給之給付,該未發給之年金給付處理之方式及二人以上繼承人之請領方式。   四、第四項定明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致溢領年金給付之處理方式。

  • 受益人名詞
  • 經查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切結書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為確保年金給付發給之正確性,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二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保險人於查證期間得予停發,於查證符實時,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續依規定發給。   二、為避免誤發給付,年金給付有不應發給情形時,領取年金之本人或繼承人應通知保險人,爰於第二項定明於一定期間內通知保險人、應檢附之文件及該給付停止發給之時點。   三、第三項定明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時,應發給而尚未發給之給付,該未發給之年金給付處理之方式及二人以上繼承人之請領方式。   四、第四項定明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致溢領年金給付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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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7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