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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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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遺屬年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或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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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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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領取遺屬年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或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立法理由為提供遺屬基本生活保障,有關遺屬年金之發給均須具備一定之身分及條件始得請領,如配偶因再婚、子女被他人收養而喪失身分,或不符請領條件時,保險人即應予停發,爰於各款定明應停止發給遺屬年金之情形。

(1100423 制定)

為提供遺屬基本生活保障,有關遺屬年金之發給均須具備一定之身分及條件始得請領,如配偶因再婚、子女被他人收養而喪失身分,或不符請領條件時,保險人即應予停發,爰於各款定明應停止發給遺屬年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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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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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4 條規定:「領取遺屬年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或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