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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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 2.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四十九條第五項或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津貼或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依其協議辦理。
- 3.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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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本保險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四十九條第五項或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津貼或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依其協議辦理。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保險死亡給付以一人請領為原則,並就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其請領及發給之方式為規定。 二、為避免被保險人死亡時,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而有遺屬年金、遺屬津貼請領條件或請領意思不一致之情形,爰於第二項前段定明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倘經協議請領遺屬津貼或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則依第二項後段規定從其協議發給。 三、為保障未具名之當序遺屬領取給付之權利,爰於第三項定明由具領之遺屬負分與責任。
- 核定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五項或第五十條第二項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9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50 條條文
一、第一項定明本保險死亡給付以一人請領為原則,並就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其請領及發給之方式為規定。 二、為避免被保險人死亡時,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而有遺屬年金、遺屬津貼請領條件或請領意思不一致之情形,爰於第二項前段定明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倘經協議請領遺屬津貼或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則依第二項後段規定從其協議發給。 三、為保障未具名之當序遺屬領取給付之權利,爰於第三項定明由具領之遺屬負分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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