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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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受扶養之孫子女。 五、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 2.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 3.第一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一、死亡。 二、提出放棄請領書。 三、於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算一年內未提出請領。
- 4.前項遺屬年金於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序遺屬之年金,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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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受扶養之孫子女。 五、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第一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一、死亡。 二、提出放棄請領書。 三、於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算一年內未提出請領。 前項遺屬年金於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序遺屬之年金,不予補發。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之順序。 二、鑒於第一項所定請領順序,請領者須於符合各該給付請領條件時,始得請領,爰該項除保障符合條件之當序遺屬請領權益外,亦就未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於未來符合請領條件時,確保其請領權益。縱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不符合請領條件,若前順序遺屬仍存在,後順序遺屬即不得請領,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考量我國社會現況,父母與子女間依賴關係密切,且遺屬年金較具長期保障遺屬生活之性質,另為避免第一順序之配偶遲未提出請領,第二順序之父母時有主張請領之實務爭議,爰於第三項定明得由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四、第四項本文定明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之停發時機;另縱有因第一順序請領而停發第二順序遺屬年金之情形,其已發給第二順序遺屬之年金,亦不補發予第一順序遺屬,爰為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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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定明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之順序。 二、鑒於第一項所定請領順序,請領者須於符合各該給付請領條件時,始得請領,爰該項除保障符合條件之當序遺屬請領權益外,亦就未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於未來符合請領條件時,確保其請領權益。縱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不符合請領條件,若前順序遺屬仍存在,後順序遺屬即不得請領,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考量我國社會現況,父母與子女間依賴關係密切,且遺屬年金較具長期保障遺屬生活之性質,另為避免第一順序之配偶遲未提出請領,第二順序之父母時有主張請領之實務爭議,爰於第三項定明得由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四、第四項本文定明第二順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之停發時機;另縱有因第一順序請領而停發第二順序遺屬年金之情形,其已發給第二順序遺屬之年金,亦不補發予第一順序遺屬,爰為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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