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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52 條

  1. 1.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受扶養之孫子女。 五、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2. 2.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3. 3.第一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一、死亡。 二、提出放棄請領書。 三、於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算一年內未提出請領。
  4. 4.前項遺屬年金於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序遺屬之年金,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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