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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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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2. 2.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付後,不得變更。
  3. 3.前項差額之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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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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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差額之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被保險人遺屬之基本生活,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被保險人於領取完全或嚴重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得轉銜請領遺屬年金之情形。   二、第二項訂定理由同前條說明五。   三、第三項就被保人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定明該差額之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之準用規定。

(1100423 制定)

一、為保障被保險人遺屬之基本生活,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被保險人於領取完全或嚴重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得轉銜請領遺屬年金之情形。   二、第二項訂定理由同前條說明五。   三、第三項就被保人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定明該差額之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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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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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0 條規定:「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