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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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 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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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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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 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立法理由本保險基金之來源。
- 滯納金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百零一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6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01 條條文
(1100423 制定)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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