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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01 條
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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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的內容是指,本法實施前應依法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若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並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則將處以與補助金額相同額度的罰鍰。 針對此法條的審義,依據司法院的相關判決,可舉例如下: 在某公司發生一起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造成一名勞工因事故致死亡。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的規定,雇主將受到罰鍰,並需支付與補助金額相同額度的罰款。 這個範例顯示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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