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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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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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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的內容是指,本法實施前應依法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若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並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則將處以與補助金額相同額度的罰鍰。 針對此法條的審義,依據司法院的相關判決,可舉例如下: 在某公司發生一起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造成一名勞工因事故致死亡。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的規定,雇主將受到罰鍰,並需支付與補助金額相同額度的罰款。 這個範例顯示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

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立法理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處以同法第六條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考量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災害之受僱勞工,且已依法補助者,為避免將雇主補償責任轉嫁全民負擔,基於處罰法定主義,爰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明定對雇主課處罰鍰及其額度。

(1100423 制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處以同法第六條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考量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災害之受僱勞工,且已依法補助者,為避免將雇主補償責任轉嫁全民負擔,基於處罰法定主義,爰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明定對雇主課處罰鍰及其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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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