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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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的內容是指,本法實施前應依法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若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並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則將處以與補助金額相同額度的罰鍰。 針對此法條的審義,依據司法院的相關判決,可舉例如下: 在某公司發生一起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造成一名勞工因事故致死亡。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的規定,雇主將受到罰鍰,並需支付與補助金額相同額度的罰款。 這個範例顯示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1 條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
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立法理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處以同法第六條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考量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災害之受僱勞工,且已依法補助者,為避免將雇主補償責任轉嫁全民負擔,基於處罰法定主義,爰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明定對雇主課處罰鍰及其額度。
- 第六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處以同法第六條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考量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災害之受僱勞工,且已依法補助者,為避免將雇主補償責任轉嫁全民負擔,基於處罰法定主義,爰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明定對雇主課處罰鍰及其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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