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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失能補助者,其遺存障害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立法理由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二、又第三項失能補助之失能種類,並不限於「肢體」、「器官」,尚包含「精神」及「神經」之失能種類,為免誤解,爰將「身體遺存障害」修正為「遺存障害」,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二、又第三項失能補助之失能種類,並不限於「肢體」、「器官」,尚包含「精神」及「神經」之失能種類,為免誤解,爰將「身體遺存障害」修正為「遺存障害」,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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