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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六章 罰則

§ 33–353

34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35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