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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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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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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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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01011 制定)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

立法理由明定雇主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職業災害勞工重返原單位工作時未依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及未提供從事工作所必要之輔助設施,或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所留用之勞工中,新雇主減少該勞工原依法或勞動契約應享有之權益等規定之行政處分罰鍰額度,且對限期改善或經繼續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之連續罰規定。

(0901011 制定)

明定雇主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職業災害勞工重返原單位工作時未依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及未提供從事工作所必要之輔助設施,或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所留用之勞工中,新雇主減少該勞工原依法或勞動契約應享有之權益等規定之行政處分罰鍰額度,且對限期改善或經繼續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之連續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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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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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