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 前二項請求權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請求權,職業災害勞工應擇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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