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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前二項請求權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請求權,職業災害勞工應擇一行使。
立法理由明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條文規定。
明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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