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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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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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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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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01011 制定)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71106 修正)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為符法制體例,將各款所定「者」字刪除。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二款所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又所定身心障礙,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090101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71106 修正)

為符法制體例,將各款所定「者」字刪除。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二款所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又所定身心障礙,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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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