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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四章 促進就業

§ 18–214

18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19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前條訓練時,應安排適當時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20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在此限。
21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績優者,得予以獎勵。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