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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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鼓勵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事業單位於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時,如工作需要須提供輔助設施時,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惟若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領取補助者,則不得再申請補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鼓勵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事業單位於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時,如工作需要須提供輔助設施時,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惟若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領取補助者,則不得再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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