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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