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7條,當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據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進行檢查。這項規定就是要求在需要進行職業疾病鑑定時,相關的機關可以派遣專家前往勞工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以了解工作環境是否對勞工健康造成影響。 參考資料來自以上提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其中涉及到職業疾病的爭議,因此在這個情況下,根據法律需要進行職業疾病鑑定時,就需要依法進行勞工工作場所的檢查,以作為職業疾病鑑定的依據。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立法理由明定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定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明定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定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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