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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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