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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