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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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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8條,當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留用的勞工因職業災害而導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時,其原有的權益對新雇主依然存在。這表示即使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勞工仍然享有相應的法定權益。 這項法條的來源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根據相關案例,例如台灣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確認了職業災害對勞工的影響以及新雇主對原有權益的承擔責任。

立法沿革 1

(0901011 制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立法理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於新雇主仍繼續存在,以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 法令名詞
(0901011 制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於新雇主仍繼續存在,以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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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8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