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雇主應根據受傷勞工的健康狀況和能力,提供適合的工作安置,並提供必要的工作輔助設施。例如,如果受傷勞工在醫療結束後無法回復到原先的工作能力,雇主應該提供適合的工作職位,并且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以協助受傷勞工適應新的工作環境。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立法理由雇主對於勞工之工作場所應提供完善之設施,並有保護勞工工作安全衛生之義務,故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重返原事業單位工作,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工作能力,除安置適當之工作外,勞工若因發生職業災害致從事工作需要設置輔助設施時,雇主並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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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勞工之工作場所應提供完善之設施,並有保護勞工工作安全衛生之義務,故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重返原事業單位工作,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工作能力,除安置適當之工作外,勞工若因發生職業災害致從事工作需要設置輔助設施時,雇主並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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