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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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立法理由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故公傷病假之給予原則係以遭受職業災害為前題,在職業災害認定期間,該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准予辦理留職停薪,俟確認為職業災害後,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故公傷病假之給予原則係以遭受職業災害為前題,在職業災害認定期間,該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准予辦理留職停薪,俟確認為職業災害後,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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