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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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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2. 2.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3. 3.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的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時,有以下請假天數的限制: 1.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在指定的時間內,請假天數有所限制。 2. 如果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則治療或休養期間會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3. 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則工資折半發給,並且若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則由雇主補足之。 請假規則第 4 條的參考資料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制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例如,根據相關案例,原告因工作關係導致傷病,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雇主應在一定的時間內給付相應的工資。

相關函釋 6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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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