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的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時,有以下請假天數的限制: 1.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在指定的時間內,請假天數有所限制。 2. 如果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則治療或休養期間會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3. 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則工資折半發給,並且若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則由雇主補足之。 請假規則第 4 條的參考資料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制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例如,根據相關案例,原告因工作關係導致傷病,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雇主應在一定的時間內給付相應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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